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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4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原住民
  幼兒學前教育受教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原住民幼兒滿三歲(以當年九月一日起年滿
  三足歲者)至入國民小學前,就讀(托)已立案之公私
  立幼稚園(托兒所)者。
三、補助額度:
 (一)就讀(托)公立幼稚園(托兒所)者,每學期補助
    就讀(托)費用最高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二)就讀(托)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每學期補助
    就讀(托)費用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四、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籌措財源,增
  加補助額度或擴大補助對象。
五、已領有中央政府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本要
  點之補助。
六、申領本要點之補助,併同請領各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合計申領總額不得多於實
  際繳費之額度。如合計申領總額超過實際繳費之額度者
  ,應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撤銷並追繳申領總
  額超過實際繳費之差額。
七、申請程序及審核方式:
 (一)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由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提出申請;如係特殊因素,亦得由實際扶養人申請
    。
 (二)申請人應於幼兒就讀(托)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
    所)所定時間內,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
    其申請各該學期之托教補助,並由其轉送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
 (三)前款申請表及所需文件、格式、審核作業及經費核
    撥方式等相關事宜,得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
    府自行訂定;符合補助規定者,應於開學註冊時減
    繳補助額度之費用。
 (四)幼兒就讀(托)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所定時
    間內,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表件是否齊全及
    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初核,符合條件者應即核章後轉
    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複核。
 (五)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經審(複)核符合規定
    者,應即依規定核發補助款。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將補助人數、補助金額於
  每年三月前,檢具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等資料報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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