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原住民
幼兒學前教育受教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原住民幼兒滿三歲(以當年九月一日起年滿
三足歲者)至入國民小學前,就讀(托)已立案之公私
立幼稚園(托兒所)者。
三、補助額度:
(一)就讀(托)公立幼稚園(托兒所)者,每學期補助
就讀(托)費用最高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二)就讀(托)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每學期補助
就讀(托)費用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四、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籌措財源,增
加補助額度或擴大補助對象。
五、已領有中央政府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本要
點之補助。
六、申領本要點之補助,併同請領各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合計申領總額不得多於實
際繳費之額度。如合計申領總額超過實際繳費之額度者
,應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撤銷並追繳申領總
額超過實際繳費之差額。
七、申請程序及審核方式:
(一)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由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提出申請;如係特殊因素,亦得由實際扶養人申請
。
(二)申請人應於幼兒就讀(托)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
所)所定時間內,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
其申請各該學期之托教補助,並由其轉送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
(三)前款申請表及所需文件、格式、審核作業及經費核
撥方式等相關事宜,得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
府自行訂定;符合補助規定者,應於開學註冊時減
繳補助額度之費用。
(四)幼兒就讀(托)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所定時
間內,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表件是否齊全及
相關證明文件予以初核,符合條件者應即核章後轉
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複核。
(五)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經審(複)核符合規定
者,應即依規定核發補助款。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將補助人數、補助金額於
每年三月前,檢具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等資料報送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