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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費留學生注意事項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凡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費留學獎學金考試錄取人 員(以下簡稱公費留學生),自錄取時至返國服務期滿止其所涉留學事宜及權利義務關係,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之公費留學事宜,依教育部公費留學生備忘錄、公費留學考試簡章及相關法規辦理。

二、公費留學生應於本會公費留學獎學金考試錄取公告日起二年以內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留學,逾期視為放棄,並取消公費留學錄取資格。凡赴美國留學或研究所者,限申請IAP-66FORM,俾美國權責機構據以核發J-1(交換學生或研究人員)簽證。

三、公費留學生原錄取之國別、學門及研究領域原則上不得變更,但已於國外就讀與原錄取學門及研究領域相符之系所者,得就其就讀學校向本會申請變更留學國別。

四、公費留學生依其所申請國外校院之規定,應自行參加托福或其他語文測驗時,得先行至國內開設之語文訓練機構修習,其修習費用由本會酌予補助。

前項語文訓練機構,應以合法立案者為限,公費留學生參加之課程以多人上課之學習型班別為原則。

五、公費留學生因申請國外校院需提出留學財力證明,應向本會索取表件,填妥後檢附公費留學考試錄取通知單影本送本會核發。

六、公費留學生應於預定啟程出國日一個月前,填妥同意書(如附件一)、公費留學同意函申請書(如附件二)、留學或研究計畫書(如附件三)、公費留學生資料卡(如附件四)、保證書(如附件五)暨國外入學許可正、影本(正本於驗訖後隨即發還)各一份,向本會申請公費留學同意函。

七、公費留學生領取公費之起算,原則上以啟程前往留學國之當月一日開始計算。但於當月十五日以後啟程者,得自行擇定當月一日或次月一日起算。

八、公費留學生領取公費項目及標準參照教育部公費留學行政契約書及公費留學考試簡章之相關規定辦理。

九、公費留學生得於留學期間參加與其進修學門及研究領域相關之國際學術會議,得向本會申請經費補助,上開申請以一次為限,補助金額最高為美金伍佰元整。

前項申請應於會議舉行前二個月檢附邀請函送本會核辦。

十、公費留學生應於學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學期成績單(影本)寄回,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不予核發下一學季之學雜費。

十一、公費留學生應寄回本會之收據或相關檔案未依規定寄回者,本會將先行停發相關公費及生活費。

十二、公費留學生應於返國服務而不服務,經本會通知償還其所領公費,於接獲該通知後逾三個月仍不償還者,本會將向其保證人或保證商號追回其所領之全部公費。

十三、公費留學生結束國外留學,應於返國後二星期內填具返國服務報到單一份(如附件六)向本會報到。報到時須繳交國外留學所獲學歷證件影本、護照基本資料頁與入境日期戳記頁、飛機票存根正本、外匯匯率表、航空公司購票證明或當地旅行社收據辦理核銷。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