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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非受災遷住戶專案貸款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住九二一
  震災「原住民聚落重建計劃」內,核定遷住聚落未受災
  之遷住戶(以下簡稱遷住戶),專案辦理住宅貸款融資
  ,俾利完成住宅重建,特訂定本貸款作業要點。
二、貸款對象:九二一震災「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內之原
  住民遷住戶,且取得建築執照者。
三、辦理期限:至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止。
四、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查估核定之,每戶最高新台
  幣一百五十萬元。
五、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目前為一、五五%)加計年息三、○七五%機
  動調整利息;原住民貸款戶負擔部份免息,貸款利息由
  本會編列預算補貼。
六、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
七、擔保方式:遷住戶應將建築基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
  承辦金融機構,並於房屋興建完成後追加設定建物第一
  順位抵押權予承辦金融機構。承辦金融機構於核准本貸
  款後應移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保證十成。承辦金融
  機構已於核貸撥款前就貸款對象辦理徵信者,其徵信有
  效期間可延長至完成建物保存公告,抵押權設定,免於
  撥款前再辦理徵信。
八、償還方式:按月平均攤還本金。
九、貸款資金來源:由承辦金融機構自有資金提供。
十、撥款方式:承辦金融機構於取得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信用保證審核通知書後,將核貸總金額一次撥入設立於
  該金融機構之專戶,並依工程進度核撥。
十一、承辦金融機構承貸本融資之手續費,以承貸本金之年
  率百分之二計算,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承辦金融機構:與本會簽訂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信
  用保證委託契約書之金融機構。
十三、承辦金融機構應按月將借款戶資料及補貼利息差額請
  撥清單,向本會申撥利息差額。
十四、本作業要點經核定後頒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