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蘭嶼社區總體
營造計畫,透過產業發展、社福醫療、部落安全、人文
教育、環保生態及環境景觀等六大發展面向,以全方位
開放的新視野,藉著在地化的行動模式,推動全面性的
部落社區改造運動,重新打造及發展原住民社會的主體
意識與價值,營造蘭嶼「永續成長、成果共享、責任分
擔」的社會環境,特定訂本規則。
二、本原則所需經費均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九十二年度
捐助本會之「蘭嶼社區總體營造計畫」項下支應。
三、申請人得就下列各目計畫範疇,提出具體執行內容之計
畫書向本會申請:
(一)產業發展:
1.部落產業輔導、整合及研發。
2.溫泉經營輔導。
3.推展部落在地就業或創業。
4.船團組織復振及經營創新。
(二)社福醫療:
1.營造健康部落推動。
2.發展部落建康照顧服務。
3.飲用水設施改善。
(三)部落安全:
1.風險部落安居及整治。
2.防災準備及應變。
3.部落守望相助。
4.建立部落原住民婦女支援網絡。
(四)人文教育:
1.部落營造組織輔導。
2.部落多元人才培育。
3.原住民族文化振興。
4.原住民語言復振。
5.部落終身學習組織輔導。
(五)環境景觀:
1.辦理舊部落建築再現與重建。
2.部落基礎設施改善及風貌營造。
3.辦理美化部落房屋建築。
4.部落文化祭祀廣場及聚會所興建。
(六)環保生態:
1.辦理部落生態污水處理技術及系統建置。
2.辦理廚餘回收製作有機肥及從業人才培育。
3.生態旅遊政策推動與環境復育。
4.資源回收處理。
(七)其他:
1.辦理專業輔導工作。
2.其他部落需求。
四、臺東縣蘭嶼鄉之椰油、野銀、朗島、紅頭、漁人及東清
部落已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得視部落需求依第四點提
出計畫書,並經社區發展協會決議通過後,檢具申請表
、說明書(格式如附件)及會議紀錄,送交蘭嶼鄉公所
彙辦。
前項資料經臺東縣蘭嶼鄉公所彙整後研提實施計畫,
函報臺東縣政府層轉本會。
第一項之社區發展協會未檢具應附文件者,臺東縣蘭
嶼鄉公所得限期補正。
五、依前點提送之計畫,由本會召集專家學者、臺東縣政府
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共同組成聯合審查小組
,辦理現地勘查及審查會議,得請臺東縣蘭嶼鄉公所列
席。
前項審查通過者,本會應予核定。但附條件通過或不
通過者,本會通知臺東縣蘭嶼鄉公所限期修正計畫後,
送臺東縣政府核定。
前項計畫一部附條件通過或不通過,而其餘部分亦可
成立者,本會仍得一部核定。
六、計畫經本會一部或全部核定且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管理會備查者,臺東縣蘭嶼鄉公所應檢附領據及納入預
算證明,依下列規定向本會辦理撥付補助款:
(一)計畫涉及工程施作且核定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三百萬
者,得先行撥付規劃設計費。俟取得建造或雜項執
照且工程發包後,得撥付發包經費百分之三十;另
於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時,撥付發包經費百
分之六十;工程完工且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後,即撥
付賸餘補助款。
(二)計畫不涉及工程施作且核定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三百
萬者,得先行撥付核定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俟計
畫執行完畢,再行撥付賸餘補助款。
(三)核定補助款在新臺幣三百萬以下者,得一次撥付。
但計畫涉及工程施作者,應於工程發包後撥付。
補助款之使用應符合本會核定計畫,並依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定辦理。
臺東縣蘭嶼鄉公所應於各該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
檢具成果報告書及執行經費明細表,並將賸餘款全數繳
回本會辦理計畫結報作業。
七、計畫申請、審議、請款流程如附表補助作業流程表。
八、本會得不定時不定期派員抽查計畫執行情形。
計畫如不能依期執行或不能執行者,臺東縣蘭嶼鄉公
所應函請本會同意修正或終止之。
臺東縣蘭嶼鄉公所執行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經
本會同意修正或終止外,本會應一部或全部撤銷、廢止
計畫之核定,並追繳補助款:
(一)施作地點、項目或內容不符本會核定計畫。
(二)同一計畫重複接受補助。
(三)發包作業完成後,而解除契約。
(四)執行進度嚴重落後,經督導並限期改善,逾期仍未
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