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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捐助款運用及動支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原民建字第10300206092號 令
法規體系: 公共建設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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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蘭嶼社區總體
  營造計畫,透過產業發展、社福醫療、部落安全、人文
  教育、環保生態及環境景觀等六大發展面向,以全方位
  開放的新視野,藉著在地化的行動模式,推動全面性的
  部落社區改造運動,重新打造及發展原住民社會的主體
  意識與價值,營造蘭嶼「永續成長、成果共享、責任分
  擔」的社會環境,特定訂本規則。
二、本原則所需經費均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九十二年度
  捐助本會之「蘭嶼社區總體營造計畫」項下支應。
三、申請人得就下列各目計畫範疇,提出具體執行內容之計
  畫書向本會申請:
 (一)產業發展:
  1.部落產業輔導、整合及研發。
  2.溫泉經營輔導。
  3.推展部落在地就業或創業。
  4.船團組織復振及經營創新。
 (二)社福醫療:
  1.營造健康部落推動。
  2.發展部落建康照顧服務。
  3.飲用水設施改善。
 (三)部落安全:
  1.風險部落安居及整治。
  2.防災準備及應變。
  3.部落守望相助。
  4.建立部落原住民婦女支援網絡。
 (四)人文教育:
  1.部落營造組織輔導。
  2.部落多元人才培育。
  3.原住民族文化振興。
  4.原住民語言復振。
  5.部落終身學習組織輔導。
 (五)環境景觀:
  1.辦理舊部落建築再現與重建。
  2.部落基礎設施改善及風貌營造。
  3.辦理美化部落房屋建築。
  4.部落文化祭祀廣場及聚會所興建。
 (六)環保生態:
  1.辦理部落生態污水處理技術及系統建置。
  2.辦理廚餘回收製作有機肥及從業人才培育。
  3.生態旅遊政策推動與環境復育。
  4.資源回收處理。
 (七)其他:
  1.辦理專業輔導工作。
  2.其他部落需求。
四、臺東縣蘭嶼鄉之椰油、野銀、朗島、紅頭、漁人及東清
  部落已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得視部落需求依第四點提
  出計畫書,並經社區發展協會決議通過後,檢具申請表
  、說明書(格式如附件)及會議紀錄,送交蘭嶼鄉公所
  彙辦。
   前項資料經臺東縣蘭嶼鄉公所彙整後研提實施計畫,
  函報臺東縣政府層轉本會。
   第一項之社區發展協會未檢具應附文件者,臺東縣蘭
  嶼鄉公所得限期補正。
五、依前點提送之計畫,由本會召集專家學者、臺東縣政府
  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共同組成聯合審查小組
  ,辦理現地勘查及審查會議,得請臺東縣蘭嶼鄉公所列
  席。
   前項審查通過者,本會應予核定。但附條件通過或不
  通過者,本會通知臺東縣蘭嶼鄉公所限期修正計畫後,
  送臺東縣政府核定。
   前項計畫一部附條件通過或不通過,而其餘部分亦可
  成立者,本會仍得一部核定。
六、計畫經本會一部或全部核定且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管理會備查者,臺東縣蘭嶼鄉公所應檢附領據及納入預
  算證明,依下列規定向本會辦理撥付補助款:
 (一)計畫涉及工程施作且核定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三百萬
    者,得先行撥付規劃設計費。俟取得建造或雜項執
    照且工程發包後,得撥付發包經費百分之三十;另
    於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時,撥付發包經費百
    分之六十;工程完工且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後,即撥
    付賸餘補助款。
 (二)計畫不涉及工程施作且核定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三百
    萬者,得先行撥付核定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俟計
    畫執行完畢,再行撥付賸餘補助款。
 (三)核定補助款在新臺幣三百萬以下者,得一次撥付。
    但計畫涉及工程施作者,應於工程發包後撥付。
   補助款之使用應符合本會核定計畫,並依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定辦理。
   臺東縣蘭嶼鄉公所應於各該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
  檢具成果報告書及執行經費明細表,並將賸餘款全數繳
  回本會辦理計畫結報作業。
七、計畫申請、審議、請款流程如附表補助作業流程表。
八、本會得不定時不定期派員抽查計畫執行情形。
   計畫如不能依期執行或不能執行者,臺東縣蘭嶼鄉公
  所應函請本會同意修正或終止之。
   臺東縣蘭嶼鄉公所執行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經
  本會同意修正或終止外,本會應一部或全部撤銷、廢止
  計畫之核定,並追繳補助款:
 (一)施作地點、項目或內容不符本會核定計畫。
 (二)同一計畫重複接受補助。
 (三)發包作業完成後,而解除契約。
 (四)執行進度嚴重落後,經督導並限期改善,逾期仍未
    改善。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