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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5: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15070號
法規體系: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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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七條之
 二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典藏
    、編印、陳列展示及促進學術交流事項。
  二、原住民傳統工藝技術展示之策劃、展出及技術人才
    之訓練事項。
  三、原住民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纂、策劃、
    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
  四、原住民傳統建築物與原住民生活形態展示管理及維
    護事項。
  五、視聽資料之製作、使用及保管事項。'
  六、園區內公共設施與環境衛生之管理維護及遊客服務
    事項。
  七、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
    、事務管理、財產管理等相關事項。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維護保存、研究發展、學術
    研究及交流、社會教育活動事項。
第三條 本局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
 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五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
 第十職等;組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三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
 三人至四人,技士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
 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
 職等。
第六條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
 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局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
 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
 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
 職系選用之。
第九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原住民族
 委員會核定之。
第十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