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推展原住民族文化展示交流及研究補助作業要點
一、 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支持、鼓勵原住民族文化之公眾展示、研究、教育與詮釋量能,並促進出版及多元參與行動之蓬勃,落實文化平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以下簡稱申請者)如下:
(一) 原住民: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認定並具有原住民身分證明者。
(二) 原住民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之人數及其持股比率,各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法人、機構或其他團體。原住民合作社其原住民社員超過該社社員總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始屬之。
(三) 公私立大專院校。
三、 補助項目如下:
(一) 展覽:臺灣原住民族與南島語族歷史、語言、藝術、音樂、建築、文化資產、民族知識等相關主題之實體或線上展覽。
(二) 調查研究:展示與展品調研、策展文本與分析評論、原住民族文化與知識體系研究、潛力有形與無形文化研究等。
(三) 國際交流:國際及大陸地區博物館之策展、研究、典藏、論壇及出版等多元形式交流。
(四) 展覽與研究出版、教育推廣活動、研習培訓及其他相關活動。
四、 申請補助原則如下:
(一) 本要點之補助款均為經常門,不補助常態性行政管理等基本營運費、資本門之機械設備、投資等費用。
(二) 出席費、交通費、住宿費、臨時工資、印刷費、稿費、翻譯費及雜費等相關業務經費,依據政府機關各相關規定辦理。雜支經費編列上限為業務費的百分之五,並須附用途說明。
(三) 人事費補助以總經費百分之三十為上限,並依本要點第十點辦理經費結報。若以人事費聘用專任人員或業務費聘用臨時人員,其工資及工作時數等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公告之相關規定。
(四) 基於政府資源公平分配原則,提案計畫已獲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或附屬機構之補助者,本處不予受理。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處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五)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請者前案逾期且未完成核銷結案。
2、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計畫。
3、政黨主辦、合辦或承辦之活動計畫。
4、未依提報計畫期限向本處提出申請。
5、申請文件缺漏或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經限期補正未完成補正。
五、 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 依本處當年度預算額度核定補助案件數量,並採競爭型補助機制。
(二) 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年度同一補助項目僅限補助一次,且補助項目總數以三項為限。
(三) 各補助項目額度:
1、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2、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3、第三點第三款以團體申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以個人申請者,準用原住民族委員會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補捐助實施要點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附表所定標準補助。
4、第三點第四款規定之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申請之補助項目符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者,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依前項各款最高補助金額,再增加百分之三十。
六、 申請者應本誠信原則,依本處之申請表格詳實填寫,並檢具下列文件紙本一式二份及電子檔:
(一) 計畫申請表 (如附件一)。
(二) 計畫書(如附件二)
(三) 個人申請者檢附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二附錄)及身分證明影本;團體申請者檢附法人團體立案證明影本、會(社)員(代表)或董事任期未屆滿證明文件及一年內召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
(四) 著作利用授權書(如附件三)。
(五) 若為首次申請,個人申請者、團體負責人另須提出個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文件一份。
七、 申請者應於申請計畫開始三十個工作日前向本處提出申請,截止收件日若為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辦公日。
八、 審查基準與審查結果公開規定如下:
(一) 基準:
1、計畫完整性與主題重要性。
2、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完整性與永續性。
3、資源整合策略、彈性調配能力與實際應用成效。
4、經費編列合理性與團隊分工適切性。
5、預期受益對象之規模、族群特性及實質影響力。
6、績效指標之明確性與客觀性,並說明前一年度之執行成果。
(二) 審查結果公開:
1、各申請案之核定結果、受補助金額,由本處以書面通知,並同步公開於本處官網或官方平台。
2、受補助者應於本處指定期限內依核定之補助額度、審核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修正及調整後函送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經費分配及工作期程等資料。
九、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有調整執行內容、經費必要者,應函報本處同意變更,並以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計畫變更,經本處審認原核定內容之執行已無實益者,本處得撤銷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十、 經費核撥流程及應檢送文件規定如下:
(一) 受補助者應於受補助計畫辦竣後三十個工作天檢具下列文件辦理核銷撥款:
1、成果報告書與影音紀錄(如附件四)。
2、費用結報明細表(如附件五)。
3、各機關、單位補(捐)助分攤表(如附件五)或受補(捐)助計畫。
4、領據(如附件五)。受補助者應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並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供本處審核相關之紀錄。
(二) 成果報告書應說明績效指標達成情形、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完竣後使用之效益。
(三) 經費結報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項目及經費。
(四) 受補助案件如經本處評估,需檢附各項之用單據結報者,其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規定辦理。
十一、補助經費核銷應依原住民族委員會經費結報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 補助經費於受補助者送交第十點第一項規定之文件至本處,經審核通過後一次撥付。
(二) 補助款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核定期程辦理,應於核定期限前來函辦理展期申請。
(三) 計畫結算之總經費低於申請之總經費者,依比率核減補助經費。
(四)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或受補(捐)助經費產生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五) 依第五點第四項受補助者,未依受益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文字成果摘要,核減所增加補助金額百分之十。
(六) 受補助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個人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七) 受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如附件六)。
十二、監督及考評規範如下:
(一) 本處得針對受補助案件抽查其執行情形,受補助者應備妥原始憑證及資料配合考核。
(二) 受補助者應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位置標明為指導單位,並標示本處標準字及處徽(未依上述註明及標示者,本處得不予核銷),計畫重要之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應於活動前通知本處。
(三) 前項考核結果,為受補助者未來申請案件核定補助之重要參據。
十三、著作權授權規範如下:
(一) 受補助者因補助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影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等)、文字圖說紀錄及調查報告等,著作人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處,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使用其著作財產權。本處得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使用。
(二) 受補助者之成果報告書及其他結案資料,應擔保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處權益遭受損害者,受補助者負全部賠償責任。
十四、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之補助,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經費,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 申請文件或結果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 計畫變更未報請本處核定。
(三) 核定計畫無故未執行。
(四) 逾期辦理核銷結案。
(五) 拒絕接受本處考核或未備妥相關資料。
(六) 計畫相關文宣資料未將本處列為指導機關。
(七) 經發現補助經費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或虛設、浮報等情事。
(八) 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九) 違反本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相關法令規定。
十五、本處為推動符合本處政策目標、具重要意義或時效性之計畫,得依實際需要採專案補助方式辦理,其申請期程、補助經費額度不受第五點及第七點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