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七十條第三項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為落實執行查核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二條,特訂定本要點。
二、查核小組組織成員之設置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定之高階主管人員兼之,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
(二)副召集人若干人,由本會參事、技監及公共建設處副處長兼之,協助處理工程施工查核相關事宜。
(三)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就具有工程管理專門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之人員派(聘)兼之,處理查核小組日常事務。
(四)查核委員若干人,除由本會指派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擔任外,應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所建置之專家名單遴選之,其中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同意後,不在此限。
(五)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會派兼之,協辦查核小組業務。
(六)本會派兼人員及指派之查核委員均為無給職。
三、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
(一)本會及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本會及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且適用採購法之規定者。
四、查核小組就下列工程標案應視施工進度優先納入查核:
(一)本會施政計畫列管工程。
(二)本會公共建設推動會報交查之工程。
(三)民眾或廠商檢舉、媒體報導或有資料顯示疑有違失或異常之工程標案。
(四)決標標價偏低、履約進度明顯落後或多次、大幅變更契約之工程標案。
(五)有資料顯示品質欠佳之工程標案。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指定者。
五、查核小組之特別查核項目,得包含:
(一)本會訂定之年度重點查核事項。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查核重點或配合辦理事項。
查核小組發現前項之相關缺失內容,應加以記錄,並立刻以缺失程度之中等或嚴重實施記點。
六、查核小組視工程推動情形安排查核時機,定期辦理查核,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
查核小組應採預先通知辦理之案件如下:
(一)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具爭議性或工項複雜之特殊性標案,經檢討認為適合採預先通知查核之工程。
七、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工程主管機關得配合會同共同督促工程執行情形,監造廠商之建築師或技師及施工廠商相關人員(含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安全衛生人員等)應配合到場說明,無故缺席者,應按契約規定處理。
八、查核前準備事項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應至工程會指定之資訊平台填寫工程基本資料。
(二)工程主辦機關應先就工程執行狀況填寫工程施工執行資料表,於查核作業日前半個工作天提供查核小組,並得提供監造、品質及施工計畫書之電子資料。
九、現場查核應注意事項:工程報告,得採口頭或簡報為之,由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報告,並答復查核委員詢問或提供相關資料。
十、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工程主辦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依個案缺失情節檢討人員之責任歸屬,其檢討之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十一、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查核次日起七個工作天內送工程主管機關及工程主辦機關,且副知工程核定單位,並應將查核結果及處理情形登錄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平台列管追蹤。
前項查核結果涉及工地職業安全衛生項目缺失被處以記點者,應副知當地所屬勞動檢查機構。
十二、缺失改善逾期之認定基準如下:查核小組查核案件,其缺失改善是否逾期,以查核小組收文日期為準。
十三、缺失改善之提送規定如下:
(一)查核小組於查核時發現缺失,工程主辦機關應督促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限期改善,並將改善前、中、後之情形拍照留存;其應檢討改善者,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期限內改善並審查完妥,經工程主管機關審查後,函報查核小組備查。
(二)缺失改善之各項書表格式,由本會定之。
(三)缺失改善之彙送方式,得採書面、電子化或至本會指定之資訊平台線上填報辦理,其線上填報之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十四、缺失改善之申請展延:
(一)工程主辦機關經檢討查核缺失改善,無法於期限內全部改善完成者,應於期限前,敘明原因報請工程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展延期限。
(二)工程主管機關應就工程主辦機關所提缺失改善展延期限申請,審查是否同意展延。其同意展延者,應函請工程主辦機關限期提報缺失改善結果,改善期限最長以不逾三星期(日曆天)為原則,不同意展延者,依原訂時限檢討改善逾期之責任歸屬,並應副知查核小組。
(三)查核小組就工程主辦機關所提缺失改善展延期限申請,得依前款辦理。
十五、缺失改善逾期之處置如下:廠商缺失改善逾期,工程主辦機關應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第四項及契約規定,依責任歸屬對廠商及相關人員予以適當處置,並副知工程主管機關及查核小組。
十六、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採全額支付,工程主辦機關應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或由工程核定單位自補助款中扣抵。
查核小組應列管追蹤前項之支付情形,並發函稽催。
第一項之實際處置情形,工程主辦機關應登錄至工程會指定之資訊平台。除一般性補助款得免繳回本會外,應於工程結案前繳回工程核定單位,副知查核小組解除列管。
十七、查核結果得提報本會召開之公共建設推動或主管會報等進行報告。
十八、查核小組得定期辦理講習會及優良公共工程觀摩。
查核小組得視歷年查核常見工程缺失,訂定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於各階段之執行作業書表格式、公共工程專刊或手冊,工程主辦機關得參考運用。
十九、查核小組得針對第三點規定之查核範圍,得於查核作業前實施工程督導、廠驗或驗廠等協助提高品質查證能量之作業。
二十、查核小組得隨時召開查核小組相關會議,以檢討分析執行成效,研擬改進措施,並提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定之高階主管人員通過後據以實施。
二十一、查核小組得就缺失改善之格式、彙送及改善期程等內容,訂定考核機制並予以評定,並辦理相關成績排名或頒獎作業。
前項考核機制之評分項目、內容及獎勵基準等,由本會定之。
二十二、個案查核案件之相關機關無正當理由而有以下情事者,該工程主管機關及工程主辦機關各相關人員應予以檢討懲處,並依下列懲罰規定處置:
(一)查核成績列為丙等:本會扣該補助工程之工程管理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二)缺失改善完成期程:自查核次日起至查核小組備查日,超過一百五十天(日曆天)者,本會扣該補助工程之工程管理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三)工程品質查核缺失扣點情形:扣點總數達十五點以上且缺失程度之嚴重達過半數者,本會扣該補助工程之工程管理費用之百分之十。
(四)品質缺失實際處置情形:未依第十六點第三項完成登錄工程會指定之資訊平台,超過一百二十天(日曆天)者,本會扣該補助工程之工程管理費用之百分之十。
前項各款扣補助工程之工程管理費用,得分別計算之,其總額以工程管理費用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係指受工程主辦機關及工程主管機關,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
二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採購法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工程查核相關法令規定及函釋辦理。
二十四、查核小組發文,以本會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