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原民訴字第11400477561號
訴願人:呂文裕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訴願人不服新竹市政府1114年3月19日府民原字第1140046807號函,爰提起本件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呂文裕申請114年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住宅補助,而該購建住宅登記日期為112年2月22日,訴願人卻於113年12月9日始取得原住民身分,並在114年3月3日檢附申請表,向新竹市政府(下稱原處分機關)申請114年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住宅補助,因原處分機關審核結果認定不符合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所定標準,於114年3月19日作成府民原字第1140046807號函(下稱系爭處分)
駁回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乃於同年3月28日提起本訴願,訴願人所繕具之訴願書,送交於本會。
理
由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 第4點第1項規定,「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一)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 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查本會102年7月16日原民經字第1020035995號函釋示:應於購屋時已具有原住民身分。
查本件訴願人於114年3月申請補助購屋補助時,雖已向戶政機關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於113年12月9日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112年2月購屋時,則未取得原住民身分,因此不符合本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及上開函釋規定。
又按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第3款規定:「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次查,訴願人所附之戶籍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訴願人之全家人口數為3人,而112年度財稅資料所示訴願人全家3人換算平均每月所得為10萬3,906元。是以,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家3人每月所得,業已超過該市公告112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3人*2倍即8萬5,380元(1萬4,230元*3人*2倍),作成系爭處分駁回訴願人之申請,核與上開要點規定及本會函釋見解相符,原處分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杜張梅莊
Adralriw Abaliusu
委員
王皇玉
委員
李玟潔
委員
杞明錫
委員
馬潤明
委員
廖江憲
委員
謝亞杰
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
主任委員
曾智勇
Ljaucu•Zingrur
不服本決定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