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保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娜麓灣區演藝廳及歌舞館(以下簡稱本劇場)於災害或突發事件發生時,得即時處理,以保障人員及設施
設備安全,並維持演出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劇場營運期間,遇有下列情形時之災害應變及節目異常處理機制:
(一)風災、水災、地震、火災、爆炸等天然災害或人為事故。
(二)停電、設備重大故障。
(三)演出事故或現場失控等其他不可抗力情形。
三、本劇場災害及節目應變作業,應以下列原則為依據:
(一)人員生命安全優先。
(二)通報迅速明確。
(三)職責分工清晰。
(四)應變處置即時。
四、應設置指揮體系如下:
(一)總指揮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主任擔任,綜理應變決策及指令發布。
(二)副總指揮由副主任擔任,協助現場調度及橫向協調。
五、得視需要編組下列應變小組,分工執行災害或事件應變作業:
(一)通報組
(二)搶救組
(三)安全防護組
(四)緊急救護組
(五)避難引導組
(六)節目應變組
六、各應變小組職掌如下:
(一)通報組:通報中心主管、警消單位,並彙整災情資訊。
(二)搶救組:進行初步滅火、電源切斷及現場緊急排除障礙。
(三)安全防護組:協助設置警戒、疏導動線與秩序維護。
(四)緊急救護組:設急救點,提供簡易檢傷、急救與轉送作業。
(五)避難引導組:引導觀眾疏散、協助標示方向、安撫情緒。
(六)節目應變組:評估演出持續可行性,並負責中止、恢復或取消演出之通知與說明。
七、應變處理依時間節點區分為下列階段:
(一)演出前:如預判可能影響演出之災害或突發情況,應召集相關單位研判,並視情況公告延演、取消或延期事宜。
(二)演出中:由督勤人員依現場情況判斷是否中止演出,並廣播通知觀眾,啟動相關應變小組。
(三)演出後:完成清場、確認人員安全、記錄災情,並完成事件回報與後續檢討作業。
八、督勤人員係指本中心指派於演出期間,負責現場巡查、異常掌握與通報之專責人員,並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掌握現場狀況,依權責啟動初步通報。
(二)協助總指揮啟動應變小組。
(三)彙整事後紀錄,協助檢討會議所需資料。
九、演出因災害或突發情形致中止、取消或延期者,其票務處理原則如下:
(一)自辦節目:依本中心「門票退換票須知」規定辦理。
(二)合辦節目:由本中心與合作單位協議處理方式,並對外公告相關資訊。
十、各組成員應定期接受應變訓練,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演練;新進人員應完成初任教育後,方得安排現場勤務。
十一、本要點經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其餘未盡事項,得由本中心另訂補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