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健全典藏機制,確保典藏品質,特設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
(一) 審訂本處典藏政策與入藏管理相關作業細則。
(二) 本處購買、捐贈、採集、移轉、交換等典藏品之入藏與分級審議。
(三) 本處典藏品指定(或提報指定)古物、珍貴動產及捐贈價值證明開立等之審議。
(四) 本處典藏品註銷與處置之審議。
(五) 本處典藏品及典藏庫房管理維護事項之審議。
(六) 其他與本處典藏管理相關事宜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組織:
(一)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主任擔任召集人,副主任擔任副召集人,研究典藏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於相關領域專
家或學者遴聘及本處人員擔任。
(二)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續聘任。
(四) 本委員會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自聘任日起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 新聘委員因故無法產生時,由原聘委員繼續執行本委員會審議事項,俟新聘委員產生時終止。
四、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必要時得由委員進行書面審查,書面審查通過方式同第六點規定。
五、本委員會之相關行政業務由本處研究典藏組辦理。
六、本委員會會議之召開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會議決議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會
議決議經核定後,依相關行政程序辦理。
七、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如因故無法出席,由副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或本處人員協助審議。如無法到場,亦得以書面方式
為之。
九、本委員會為審議特定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訪查評估,並研擬意見,提供本委員會議參考。專案小組
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十、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處人員兼任之委員及列席人員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支
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諮詢費等。
十一、本委員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應遵守行政程序法利益迴避之規定。委員及列席人員對會議內容於會議結果公布前,有保密之義務。
十二、本要點經由處務會議通過陳請本處首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