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原民訴字第11300696433號
訴願人:羅佳欣
出生年月日:中華民國(以下同)**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所:*********
訴願人因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事件事件,不服宜蘭縣政府113年4月18日府民原字第1130002058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以其所有房屋(門牌號碼為宜蘭縣********)於113年3月5日檢附申請表,向宜蘭縣宜蘭市公所提出申請113年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住宅補助,該市公所初審後函送宜蘭縣政府(下稱原處分機關)審核結果認定不符合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規定,爰於113年4月18日府民原字第1130002058號函(下稱系爭處分) 駁回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
訴願人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之母與其不同戶籍,也不是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不知扶養親屬會列入全家人口標準。其全符合資格,單憑扶養其母而駁回申請,甚感不服。
原處分機關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之母係其扶養親屬,經調閱其所檢附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資料,其母另有房屋1棟坐落於「***********」,爰認定其申請資格違反規定,應予駁回,原處分並無違誤。
理 由
一、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 第5點第1項第1款第1目之2規定:「申請人戶籍應與申請補助之住宅同址,並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人應具有下列事實:申請人戶籍應與申請補助之住宅同址,並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人應具有下列事實:1.建購住宅:(2)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二、次依本要點第3點第1款本文規定:「名詞定義及審核標準如下:(一)全家人口:指申請人、配偶、同一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查訴願人為訴外人OOO之次女,於98年8月26日依原住民身分法自願從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此有訴願人申請補助時所附戶口名簿影本可稽。次查訴願人申請補助時所附財政部國稅局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繳納證明書,其母為訴願人之扶養親屬。末查,訴願人申請時簽具切結書,同意完全遵守「具切結人、配偶、同一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完全符合本要點之規定」。是以,原處分機關據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審認訴願人之母另有其他自有住宅,現值金額為11萬8,200元,作成系爭處分駁回訴願人之申請,符合上開規定,並無違誤。系爭處分拒絕補助,洵為有據,應予維持。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鍾興華(請假)
Calivat.Gadu
委員
杞明錫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王韻茹
委員
王皇玉
委員 許碩茱
委員 陳愛娥
委員 廖江憲
委員 謝亞杰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主任委員 曾智勇
Ljaucu•Zingrur
不服本決定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