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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健全原住民族儲蓄互助社之經營
發展,維護原住民社員權益,改善原住民族互助資金之流通,並增進
原住民節約與儲蓄之習慣,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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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為依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設立之儲蓄互助社
(以下簡稱儲互社)及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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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儲互社:
1.辦理原住民小額週轉專案貸款業務:每筆貸款金額最高新臺幣
二十萬元,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貸款期間於六個月以上、
八十四個月以下者,依核貸金額之百分之一核給獎勵金。
2.辦理原住民創業專案貸款業務:每筆貸款金額最高新臺幣五十
萬元,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者,貸款期間於七年以下者,
依核貸金額之百分之一給獎勵金。
(二)協會辦理復查、稽核、彙整及管考各儲互社辦理以下業務之獎勵
標準:
1.原住民小額週轉專案貸款業務:依核貸金額之百分之零點四核
給獎勵金。
2.原住民創業專案貸款業務:貸放當年度,依貸款金額之百分之
零點四核給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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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時間、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程序:儲互社每年應向協會提出補助或獎勵之申請,由協會
初審並擬具審核意見(如附件一),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填具初
審意見彙整總表(如附件二),連同申請有關資料送本會複審核
定。
(二)申請補助應備申請表(如附件三)及相關文件(如附件四)。
(三)提報貸放月報表:協會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函送前月「原住民小額
週轉專案貸款」、「原住民創業專案貸款」月報表予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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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作業如下:
(一)協會應依下列項目進行初審:
1.獎勵對象。
2.獎勵項目及標準之規定。
3.社務、業務及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
(1)按時召開各項法定會議,其會議紀錄陳報協會及主管機關備
查。
(2)依規定選任理事、監事。
(3)財務制度健全,並依規定於年終編製各項決算書類報告提社
員(社員代表)大會承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
4.最近一年考核乙等以上。
5.其他事項。
(二)申請案件之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之。不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應敘
明具體事由,並通知本會及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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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准之獎勵案,不得變更。但遇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事由,得檢具
計畫修正對照表,並敘明理由,提報本會核定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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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計作業如下:
(一)儲互社應檢具承辦人、會計(司庫)及理事長等有關人員核章之
原始憑證、領據(如附件五)、費用支出明細表(如附件六)及
成果報告書(如附件七),向協會提出申請,由協會彙總提報本
會辦理核銷,且部份補助之項目應檢附支出科目分攤表,另獲補
助行政人員薪資者,應檢具該員之酬勞費印領清冊、差勤紀錄及
勞、健保加保資料。
(二)核銷結報,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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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得不定期派員抽查,發現有下列情形者,得以書面通知限期改正
;未改正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之獎勵經費:
(一)對於經費之運用,查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經費等情
事。
(二)所提申請案件及資料,有虛報不實、偽造、違法及重複申請補助
或獎勵等情事。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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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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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未規定事宜,得視實際業務執行需要依本會補助民間團體及私
立學校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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