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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8: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教字第1130066155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文化處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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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及對象如下:
         一、團體獎:機關(構)或學校、公私立幼兒園、依法立案之法人及團體。
         二、終身貢獻獎及個人獎:個人。
第 三 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以公開表揚方式發給獎金、獎狀及獎座。
第 四 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於每年公告本辦法獎勵項目之推薦程序、受理期間、獎勵名額、獎勵金額、評選作業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
第 五 條 本會應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辦理評選作業。
第 六 條 申請者所送之各項具體事蹟資料,如經查明有偽造、變造、身分不符規定、提供不實資料、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本會得
         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之獎勵,並追繳其已領得獎狀及獎
         座。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