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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教字第1100066614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文化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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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為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稱實驗條例)第
  七條規定辦理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以深化原住民族教育
  內涵,建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教育模式,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計畫經各該主管機
  關許可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實驗學校)
  。
三、辦理籌備階段之實驗學校,得於實驗教育計畫經許可後
  三個月內研提籌備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向各該主管
  機關提出,並由各該主管機關填報檢核表(格式如附件
  二),併同年度計畫轉報本會申請補助經費。
    籌備階段實驗學校依年度計畫完成籌備工作後,應
  提出實驗階段計畫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可後,始能申請
  實驗階段經費。
四、辦理實驗階段之實驗學校,應於每學年度開始三個月前
  研提年度計畫(格式如附件三),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
  ,並由各該主管機關填報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二),併
  同年度計畫轉報本會申請補助經費。
    實驗教育計畫屆至各該主管機關許可期限者,應依
  實驗條例第七條規定再取得許可後,始能繼續申請實驗
  階段計畫補助。
五、驗學校申請籌備及實驗階段計畫書應有完整課程
    架構圖,國民小學至少規劃及實施
每年級每週八節
    以上或每年級每週合計總節數四十八節以上民族教
    育課程,國民中學
以上至少規劃及實施每年級每週
    八節以上或每年級每週合計總節數二十四節以上民
    族
教育課程。
    前項規定自一百一十學年度起實施。

六、各該主管機關依據本會補助項目及標準(如附件四)先
  提出建議補助經費,再由本會會同國教署審核補助計畫
  經費。
    實驗學校支用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起始點以各該主管
  機關許可辦理之時間點作基準。如於學年度開始前許可
  ,得自該學年度八月一日起支用補助經費;如於學年度
  開始後許可,得以各該主管機關許可時間為補助經費支
  用起算時間。
七、要點補助額度,於籌備階段,每校補助最高新臺
    幣二百萬元整,補助期限最長為一
年;於實驗階段
    ,每校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補助
    期限最長為十二
年。
    前項補助每校班級超過六班者,每增加一班,得另
   增加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整。
    前二項補助總額,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整
   。

八、申請本要點補助之實驗學校不得再申請國教署補助推動
  實驗教育要點規定之補助。
九、受補助之實驗學校應依核定計畫執行,經費專款專用且
  不得挪用。核定計畫如有變更、延期或調整經費之必要
  時,應於事前函報本會核准後,始得執行;另如有依實
  驗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變更實驗教育計畫內容時,除依該
  條例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外,應同時函報本會。
    前項調整經費,如在經常門及資本門各自項下勻支
  經費免報本會。
    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十、受補助之實驗學校應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實
  驗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所完成之評鑑結果,併同實驗計畫
  成果報告書函送本會。
十一、本會得參酌受補助學校歷年執行成果、賸餘款繳回比
   率及結報作業情形,並會同國教署依本會及所屬機關
   構對地方政府補助處理原則第九點規定,進行書面或
   至受補助之實驗學校辦理實地訪視、查核,其訪視查
   核結果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在本會網站公布,以瞭
   解其運作及補助經費運用情形,作為次年經費補助之
   重要參考。
    前項所稱結報作業情形,每逾期限十日者核減次年
  度申請經費百分之二,如未達十日者則依比例計算。
十二、本要點補助經費採納入地方政府預算方式辦理,每學
   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應檢附領據、納入預算證明、經
   費補助分攤表、費用結報表及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
   )三份(格式如附件五),送本會辦理經費結報,並
   配合本會政策推動需要,上傳開發課程教材等成果報
   告電子檔至本會指定平臺。
    結案時倘有結餘款,應連同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
  其他衍生收入,繳回本會。
十三、受補助之實驗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視其性
   質及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
   收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 申請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虛報、浮報或其他不
     實情事。
  (二) 拒絕接受訪視或查核。
  (三) 補助經費之運用考核,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
     途支用或不合規定,並得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對象
     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 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及國教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