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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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發綜字第1050002774號 令
法規體系: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圖表附件: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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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之場地設施,為娜麓灣歌舞劇場、民族劇
場、視聽館及國際會議廳。
第三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設施,應徵收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
如附表。
第四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
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