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
(一) 地方政府。
(二)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 原住民社員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儲蓄互助社。
(四) 學術或研究機構。
(五) 依法設立且會址設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團體。
三、 補助事項如下:
(一) 辦理產業活動:指辦理原住民族農特產品、生態旅遊、文化創意、數位內容等行銷活動,或辦理金融素養、營運管理、產業經營、數位轉型、文化創意等課程講習或研討。
(二) 參加國際展覽:指參加國外廠商達百分之十以上,或有三國以上參展之國際商展,並經主辦單位證明完成報名者。
(三) 設置拓銷據點:指於國內外設置展售原住民族自產或寄銷商品逾百分之五十之據點,並具固定營運空間及營業時間。
四、 補助基準如下:
(一) 辦理產業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申請單位應自籌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 參加國際展覽: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申請單位應自籌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 設置拓銷據點:國內據點每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國外據點每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申請單位應自籌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非營利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經審核屬實者,得免除計畫自籌經費之編列。
申請案件依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得依最高補助額度上調最多百分之五十。
五、 申請人應於計畫或活動開始日前十五日(以郵戳或電子系統送出時間為準)備齊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 計畫書(如附件一)及申請表(如附件二)。
(二) 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儲蓄互助社另應檢附社員名冊。
(三) 申請設置拓銷據點者,應檢附租賃契約;申請參加國際展覽者,應檢附邀請函、報名證明或相關資料。
(四) 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得經本會公告之電子系統送出,視為送達。文件不齊全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 最近一年內未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
(二) 理監事任期屆滿未改選。
(三) 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尚未完成改善。
(四) 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陳報財務資料。
(五) 依法立案未滿一年。但有其他執行經驗或成果,經本會認定者,不在此限。
七、 審查原則如下:
(一) 計畫完整性。
(二) 原住民族語言運用程度。
(三) 申請事項與單位任務或目標之適切性。
(四) 經費編列合理性及支用安排之明確性。
(五) 是否重複申請其他機關補助、金額及其比率。
(六) 預期效益及量化指標。
(七) 近三年本會補助執行及核銷情形。
本會得組成審查小組,邀請專家學者或機關代表辦理初審及複審。
八、 補助對象非地方政府,且接受本會或其他機關補助辦理計畫,其採購金額中本會補助金額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達公告金額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應主動通知本會備查。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原則補助一次。但政策推動所需、執行成效良好或屬整合型跨年度計畫者,得專案申請,不在此限。
九、 經核定補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依核定計畫執行。需變更、延期或取消者,應於原定起始日前十五日提出申請,經本會核准後始得辦理。
(二) 計畫產出之影音、圖文、教材等著作財產權,應授權本會永久、無償、非營利使用。
(三) 應於成果發表場所、展售據點、文宣品、網站、社群平台等明顯處標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並依核定用途使用。
十、 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民間團體得申請預撥款,最高不得逾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地方政府依相關撥款規定辦理。
申請預撥者,應檢附預撥申請書、承諾書及領據(如附件三)。
補助期間所生利息或其他收入,應納入結算;有結餘者,應依補助、自籌及其他補助比率分攤繳回。
計畫無法執行或提前終止者,應依核定比率返還已撥補助款、利息及相關收入。
十一、 受補助者應於補助事項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齊下列文件(如附件四)向本會申請核銷:
(一) 領據。
(二) 工作摘要及進度表。
(三) 成果報告。
(四) 收支彙總表。
(五) 費用結報明細及有效支出憑證影本。
(六) 地方政府另應檢附預算證明文件。
如結算總經費(包含本會補助、其他單位補助及自籌款)低於核定總經費,應按比率核減補助款。
十二、 經本會認定對原住民族經濟產業推動具重大助益者,得專案核定不受補助金額、自籌比率、申請時間及預撥比率限制。
十三、 本會或審計機關得不定期查核,或委託會計師、第三方機構查核補助執行情形及經費運用。受補助者不得規避、拖延或拒絕,並應備妥資料供查核。
設置國外拓銷據點者,本會得委託駐外單位或會計師辦理查核與督導。
十四、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並追繳補助款及其利息,並依情節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 補助經費運用未依核定計畫,或有浮報、虛報、挪用等情事。
(二) 申請或文件造假、隱匿、重複申請或違反誠信原則。
(三) 未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且屬重大違失。
(四) 拒絕接受查核或未備齊查核資料。
(五) 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計畫或經費用途。
(六) 未依期限完成核銷。
(七) 其他違反本要點或法令,經認定有損公共利益之情形。
違規事項及處置結果得公告於本會網站或公告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