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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教字第1110036442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文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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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國民中小學清
  寒原住民學生(以下簡稱原住民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激發向上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符合清寒條件之原住
  民學生,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本助學金。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總額在
    五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家戶年所得計列範圍為申請學生之父母。

四、每學年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國民小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國民中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助學金分為上、下學期各核發一次。

五、助學金名額及金額之增減,視年度預算及核定人數,由
  本會機動調整。
六、具低收入戶身分之原住民學生應請領學產基金會學生助
  學金,惟不符學產基金會申領條件之低收入戶原住民學
  生,得申請本助學金補助。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本助學金,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
         ,向就讀學校申請。

   (二)學校受理本助學金之申請,應先經由導師初審並加
         註意見,經學校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造具合格學
         生名冊,連同全部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間內,提送所
         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或承辦學校彙整並
         複審後,提送本會委託之承辦單位彙整並再複審。

八、對於辦理本項業務績優人員主管機關得給予敘獎。
九、本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