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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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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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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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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原民教字第099007195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 訂定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 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 三、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官網(http://www.apc.gov.tw)「最新消息」項下 四、 對於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 (二) 地址:10357台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二段172號3樓 (三) 電話:02-25571600#1409 (四) 傳真:02-25572432 (五) 電子信箱:chiangyulan@apc.gov.tw 主任委員 孫大川 Paelabang dan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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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能力,鼓勵原住民族人學習原住民族語,有效提高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能力的空間與範圍,並落實原住民族文化傳承之任務,特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台原民教字第九一O一四八六二號令訂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並依此辦法,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規費法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公佈施行後,本會所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依規定應徵收行政規費,為鼓勵及推廣學習原住民族語言,參採使用者付費概念及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原則,擬酌徵收取考試報名費用新臺幣二百五十元整,爰擬具本標準草案。條文總計為五條,其要點如次: 一、 一、 訂定本標準之法令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二、訂定本標準之考試項目。(草案第二條) 三、 三、依各項規費之成本分析,訂定收費標準。(草案第三條) 四、 四、本標準所定之收費數額,於三年內依相關變動影響因素,至少應辦理一次檢討,以符應成本。 (草案第四條) 五、本標準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五條)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收費標準草案 條 文 | 說 明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訂定本標準之法令依據。 |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包括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及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二種。 |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以及本會組織條例執行原住民族歷史及語言研究、保存與傳承等規定,應積極推展原住民族語復振相關計畫,並應推廣原住民族語使用及族語教育宣導,以鼓勵原住民族人學習原住民族語。 | 第三條 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整。但參加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者,得免徵收報名費,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止。 | 一、 依各項規費之成本分析,訂定收費標準。 二、 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針對原住民學生參加族語認證考試時,擬免徵收報名費,施行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止。以達鼓勵原住民學生參加該認證考試,進而願意學習原住民族語,以提升使用原住民族語能力,並達傳承原住民文化之效。 | 第四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 本標準所定之收費數額,於三年內依相關變動影響因素,至少應辦理一次檢討,以符應成本。 |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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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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